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合法權益,依據《寶雞市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寶雞市陳倉區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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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時間:2025年4月28日至5月13日
寶雞市陳倉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4月28日
寶雞市陳倉區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履行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遵循民主議定、自愿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 ?合同訂立
第四條??訂立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法律手續,并監督合同執行。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得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訂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核實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社會信用及履約能力等情況。不與無經營資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也不與公開渠道公布的失信當事人訂立合同。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要素應當齊全,合同條款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住所、聯系電話等。
2.合同標的基本情況。其中資源性資產必須標明名稱、四至、數量(面積)、質量等。其中,標的物為動產的,應明確標的物的價值、用途等信息;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應明確標的物位置四至、面積等信息,約定現有或新建地上建筑的權屬關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歸屬,以及政府拆遷補償后補償款項的分配等內容。
3.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價款或報酬。一年期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價款原則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較長的,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價格動態調整條款。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6.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7.生效條款及相關附件等。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通過市場定價機制公開透明確定合同標的價格,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和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投資入股和采購,應參照同類資產市價確定基礎價格,沒有同類資產可以參照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商定基礎價格;集體大額固定資產處置,應聘請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基礎價格。需要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村級重大經濟事項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交易。
第七條 ?資產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續訂租賃合同的,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資源發包一般不超過15年,房屋等不動產出租一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訂立合同事項實行民主決策,依法依規實行“四議兩公開”。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訂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準備訂立的合同初稿及相關附件向村(社區)法律顧問征求意見,據其出具的修改意見進行完善,確保合同訂立的合法性。村(社區)法律顧問重點審查合同要素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聘請法律顧問。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訂立,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單份合同文本達兩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農村集體經濟合同一式4份,合同雙方、鎮(街)和區農經站各存一份。合同當事人為法人的,所訂立合同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所訂立合同須由其本人簽字、摁手?。蝗舢斒氯宋兴舜碛喠⒑贤毺峁┖戏ㄓ行У臅媸跈辔惺掷m,并在授權范圍內訂立。
第十一條??發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的,按合同約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處理。未約定處理方式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對合同訂立不規范、條款不完整、標的數量和質量不準確、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不明確的合同,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變更合同,訂立補充合同或協議,不得隨意篡改合同原件。承包(租)方對承包(租)資源資產進行轉包(租)、轉讓的,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發生變更或解除合同事項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撤銷合同: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對方以欺詐手段,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對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監管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政策指導、監督檢查等;區司法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村(社區)配備村(社區)法律顧問,引導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治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見。鎮(街)負責建立健全本鎮(街)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行為,及時糾正農村集體經濟合同違規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為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第一責任人,負責本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檔案管理等。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合同檔案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相關原始資料應當即時歸檔,裝訂成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檔案。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實行臺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區農業農村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審計監督。區司法局要完善村(社區)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引導村(社區)法律顧問履職盡責,積極開展法律咨詢、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法律審查等法律服務。鎮(街)包村干部要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事項決策的指導工作;鎮(街)財政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會計監督,做好合同信息化管理工作,強化合同管理和履約。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民主決策程序訂立合同、或存在私下訂立合同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為,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利益損失的,將依法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