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現將《調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通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聯系人:區公安分局肖新才
電話:0917-6299269
電子郵箱:286054532@qq.com
起止時間: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
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寶雞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調整劃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禁放范圍:千渭街道、虢鎮街道、東關街道、陽平鎮、周原鎮、慕儀鎮、千河鎮、縣功鎮、賈村鎮區域。
上述區域外的其他重點部位:
1.國家機關、部隊駐地、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兒園、學校、圖書館、檔案館;
2.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間;
4.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100米以內;
5.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周邊100米以內;
6.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在以上區域內的任何時段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1.限制燃放區域內,在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節等法定節假日和婚喪嫁娶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及禁燃區域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陪同、指導。
第三條重污染天氣三級以上預警及三級以上應急響應期間,全區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區公安分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門。區委宣傳部、區紀委監委、區應急管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住建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教體局、區民政局、區工信局、陳倉消防救援大隊,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管理工作。鎮(街道)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監管工作。
第五條全區煙花爆竹銷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禁燃禁放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對無證銷售煙花爆竹行為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六條 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應責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銷售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舉報投訴電話:
陳倉區公安分局:110或0917-6220940
陳倉區應急管理局:0917-6219608
市生態環境局陳倉分局:0917-6238567
陳倉區城市管理執法局:0917-6212015
第八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煙花爆竹禁限放區域的通告》一并廢止。
第九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