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區有關行政審批的法律和政策,負責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制度、管理辦法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優化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環境,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為區委、區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負責集中辦理市場準入、投資建設、國土規劃、交通運輸、城區管理等領域的行政審批事項,并對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組織協調集中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踏勘、聯合圖審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四)負責規范區級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負責對集中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流程再造,優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升服務質量;對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協調解決審批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五)負責對區級部門和中省市垂直管理部門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審批窗口實施日常監督和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體系的建設,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區級審批服務事項的咨詢、引導工作。
(八)負責對區政務服務中心、鎮(街)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的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實施行政審批涉及的部分中介服務行為進行監督。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